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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法律对于生物质能源的一些规定

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”中明确规定:“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利用,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,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”。“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,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者的合法利益。”

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》指出:“以生物质能源,以生物质产品和生物原料为主要内容的生物质产业,是拓展农业功能、促进资源利用的朝阳产业”,“要加快开发生物质能”。

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[2008]105号文件指出:“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,加强技术与设备研发,力争在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能等方面,取得突破性进展。形成经济实用的集技术体系、配套研制、操作方便、性能可靠、实用安全的系列饲料颗粒机机械设备”,要“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基地”,“对秸秆发电,秸秆燃料以及秸秆收集储运等,关键技术设备研发,给予适当资金支持。实施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。”

“2006年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可再生资源发展研讨会”上,国家财政部明确指出:“开发生物质能源,国家从税收、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,对相关企业免征增值税。”

为支持秸秆生物质能的发展,国家专门设立了秸秆生物质能专项发展基金。以支持秸秆生物能的发展,并制定《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2009年国家发改委关于“全国生物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及安排意见”中强调:“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是跨部门、跨行业的新兴产业,涉及能源、农业、林业、环保科技等多个政府部门,因此,生物质能源项目将获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。”为此,国家发改委农业部、林业部、能源部门、新农村建设办、经委等部门都相继出台了支持生物质能发展的资金支持政策。

以上这些,都充分说明国家在法律上是保护秸秆生物质能的发展,在政策上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。因此,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能在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下,必然有广阔的市场发展机遇,前途无量。 相关阅读:《生物质颗粒机的发展前景